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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教职工参加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第四期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06

 

 

 

 

 

师大工〔201916

 

 

关于组织教职工参加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

第四期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工会:

根据《福建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关于做好在榕直属学校(单位)在职职工第四期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闽教科文卫体工〔201916号)精神,现就做好我校教职工参加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第四期医疗互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我校全体在编在岗工会会员(不含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和2019630日前即将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福建师范大学人事代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招聘的人事代理人员参照执行)。

二、活动期限

本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期限为一年半,自201971日零时起至2020123124时止。

三、缴费标准及方式

1.缴费标准:每人150元。互助金缴纳标准与前三期相同,因本期周期延长到一年半,故互助金按1.5个周期缴纳(100×1.5=150元),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低于80元。

2.为了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对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教职工给予适当资助。具体缴费方式如下:教职工个人缴纳80元,学校资助10元,校工会资助60元。

3.互助金一经缴纳不退还,互助期满不返还。

四、时间安排

1.各部门工会于2019613日(周四)前将参加互助活动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应缴款项收齐,并填好《福建省总工会本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报名表》(一式一份)和《福建省总工会本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两种表格均需加盖部门工会印章。表格请到“校工会网站/文件汇编/表格下载”栏下载。

2.各部门工会统一于2019614日(周五),将收齐的款项存到校工会银行账户(户名:福建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开户行:建行福州仓山支行,账号:35050188730700000841。交款方式两种:一是到建行柜台存入校工会账户,二是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汇款,交款时务必注明“**单位医疗互助金”),同时将填好的相关表格纸质版和银行存款凭证或手机银行转账截图交到校工会办公室(旗山校区行政楼919室),相关表格电子版发送至校工会邮箱sdgh@fjnu.edu.cn,联系人:陈久萍,联系电话:22867297

五、注意事项

1.对职工住院时间跨越不同互助周期的(入院时间在上一期,出院时间在下一期),以入院时间作为判定基准,该时间落在哪个互助周期,则该次住院就属那个互助周期,补助金申请按照所属周期医疗互助办法的条款执行。

2.对未连续参加本活动的单位职工,实行60天免责期。

3.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在有效期内退休、调动的,其补助权益不受影响,直至期满为止。

六、相关要求

1.本次医疗互助活动要求参加活动的在职职工数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80%,个人不得在不同单位同时报名参加互助活动。各部门工会要广泛宣传、积极发动,向全体教职工讲明讲透参与医疗互助活动的作用和意义,最大限度地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参加互助活动,以免影响我校教职工正常参与医疗互助活动。

2.本次医疗互助活动时间紧迫,各部门工会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做好相关收缴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此项任务。

3.请各部门工会经办人员务必认真核对《花名册》中的教职工身份证号码,确保准确无误,避免因录入信息有误而影响全校医疗互助活动的开展;经办人员在将款项转到校工会银行账户是,请认真核对户名、账号及开户行信息,避免因信息错误导致款项不能到账的问题。

4.宣传发动时,请务必将本次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的内容详细告知广大教职工(详见附件)。

 

 

附件:1.《福建省总工会本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2.《福建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

意见》

     

 

                    福建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

                        201965

 

  送:福建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福州市总工会直属工会。

校领导。

福建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                     201965日印发

附件1

福建省总工会本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实施办法

 

为加强省本级职工医疗互助工作,根据《福建省总工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意见>的通知》(闽工2018159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 

第一条  工会组织开展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其目的是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互助友爱精神,集小钱办大事,更好地帮助职工解决看病贵问题,切实减轻职工医疗负担,让职工群众有更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二条  工会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必须坚持以职工为本、竭诚服务职工的原则,必须坚持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的原则,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动态平衡的原则。

二、参加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参加省总工会本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范围为:由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和省机械化工矿冶工会工委直接管理的、工会组织关系直接隶属于省总工会的在榕企事业单位工会和由省总工会基层工作部联系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级总部工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工会”)。

第四条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职工(含各种用工形式的在职职工)。

凡符合第三条参加范围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均可根据自愿原则,由其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原则上,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数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80%;在职职工人数不足30人(含)的,应全部参加。

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期少于一年,以及不能提供最近3个月工资在册名单者,不予参加。

三、互助金筹集与管理

第五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以下简称互助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期100元。采取职工个人缴纳为主、用人单位和工会经费适当补助的方式筹集,具体方案由用人单位工会自行确定。互助金缴款后不退款,期满后不返还。

第六条  省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对归集的互助金进行管理,确保互助金专款专用。

当期互助金如果出现赤字,先从历年结余中补充。仍然不足的,由省总工会给予补助。当期互助金结余的,结转下期滚存使用。

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工作经费及人员工资等,全部由省总工会承担。

互助金使用接受省总工会财务部门检查、经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

四、活动期限和报名程序

第七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每期期限为一年,从每年的11零时起至当年的123124止。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在有效期内退休、调动的,其补助权益不受影响,直至期满为止。

第八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报名时间为每年111日至1210;因特殊原因在医疗互助周期生效后报名的,同样按每人每期100元标准缴纳互助金,有效期自用人单位工会向省职工服务中心交齐材料并缴足互助金次日零时起,至当年123124止。

第九条  用人单位工会按《福建省总工会本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报名和缴款须知》(附件1)要求,以团体名义向省职工服务中心报名,不接受分批次报名。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福建总工会本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报名表》(附件2);

2.《福建总工会本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人员花名册》(附件3);

3.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最近3个月职工工资在册名单。

第十条 省职工服务中心收到完整报名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报名结果。用人单位工会应根据审核同意的人数及标准,及时将互助金转存到指定银行账户。互助金转存指定银行账户成功后,职工医疗互助生效。

五、补助项目和标准

第十一条  住院补助及标准

(一)定点医疗机构(指二级及以上医院,下同)按常规办法收费的,职工医疗互助住院补助设置起付线。

起付线设二档,分别为1000元和500元。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在一个活动周期内多次住院的,第一次住院补助起付线为1000元,此后每次起付线为500元。

职工医疗互助住院补助基数为:住院医保目录内净自付费用扣除起付线后的费用。住院医保目录内净自付费用是指:住院医保目录内费用扣除医保统筹支付、公务员补贴、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后的自付部分。

职工医疗互助住院补助标准为: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的,按住院补助基数50%补助,一个活动周期最高补助累计不超过5万元;

2.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住院补助基数30%补助,一个活动周期最高补助累计不超过2万元。

(二)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管理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住院补助: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的,按病种收费标准内(含限额内可另行收费的耗材费用)个人负担额30%补助,一个活动周期最高补助累计不超过5万元;

2.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按病种收费标准内(含限额内可另行收费的耗材费用)个人负担额10%补助,一个活动周期最高补助累计不超过2万元。

当期已补助部分不重复计算。

六、除外责任

第十二条  首次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实行60天免责期。

第十三条  职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给予补助:

1.通过欺骗、作弊等方式提供虚假证明的;

2.因醉酒、斗殴致伤或故意自伤自残自杀,或因故意犯罪或拒捕致伤,或因违法违纪行为、工伤导致住院的; 

3.保胎、流产、堕胎、分娩等(并发症除外)的;

4.常规性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等医疗行为的;

5.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以及因此而引起的并发症治疗的。但因自然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6.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7.门诊就医的;

8.在定点医疗机构挂床,但实际并未住院的;

9.省职工服务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申请和发放

第十四条  补助金申请。

由职工本人向用人单位工会提出补助申请,用人单位工会指定专人到省职工服务中心统一办理。

申请省总工会职工大病补助的,依前款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补助期限。

申请住院补助的,申请补助的有效期自每年11日至次年630。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因特殊原因无法按规定申请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会事先向省职工服务中心书面报备。

第十六条  申请住院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福建省总工会本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附件4);

2.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住院收费票据、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表等(使用加盖医院印章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核验);

    4.省职工服务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省总工会职工大病补助申请条件和补助标准。

按《福建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意见》(闽工〔2018159号)文件执行。申请省总工会大病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1.《福建省总工会职工大病补助申请表》(附件5);

2.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当期历次住院的“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表”(使用加盖医院印章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核验);

 4.省职工服务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申请补助材料由省职工服务中心专人初核、复核,省职工服务中心会计审核,省职工服务中心主任签批。

受理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应将补助款转入职工个人账户。

八、活动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成立由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基层工作部、财务资产管理部、经审办、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省机械化工矿冶工会工委、省职工服务中心组成的省本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附件6),作为活动的管理机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职工服务中心。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由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省职工服务中心具体承办。

省总工会基层工作部和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省机械化工矿冶工会工委负责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宣传发动工作,广泛组织符合条件的基层工会和职工群众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指导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实施。

第二十条  省职工服务中心要健全和落实一个窗口对外、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到期提醒等服务承诺,主动接受基层工会和职工群众监督,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九、附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每期医疗互助活动的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附件1

 

福建省总工会本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报名

和缴款须知

 

一、报名须知

(一)报名时间:每年121日——1231,正常上班时间均可受理。

(二)报名地点:省职工服务中心(福州市鼓楼区琴亭路33号职工之家一层)。

(三)材料要求:

1.《省本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报名表》、《省本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人员花名册》中的项目应填写完整,由用人单位工会主席签名,并加盖工会章。

2.《报名表》、《花名册》应附EXCEL格式电子文档(从福建工会网站http://www.fj12351.cn/文献资料,下载空表),报名时与纸质材料一起交给省职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四)收到完整的材料后,省职工服务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通知基层工会。

二、互助金缴款须知

(一)用人单位工会按照省职工服务中心审核确认的人数和标准,统一将互助金转入(存入)指定账户,不受理个人转账(存款)。

(二)指定账户

  名:福建省职工服务中心

开户行:兴业银行总行营业部

  号:117010100100141147

    (三)转帐(存款)请在缴款凭证上注明“互助金缴费”字样。

省职工服务中心联系人:

陈暖秋  电话:87728135 手机:13509303699  邮箱:

sgxylfz@sina.com

葛东强  电话:87721689  手机:13799919037

 

 

 

 

 

 

 

 

 

 

 

 

 

 

 

附件2

福建省总工会本级职工医疗互助

活动团体报名表

单位编号:

工会名称

(盖章)

 

单位性质

 

工会主席姓名

 

联系电话

办公室:

  机:

工作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

办公室:

  机:

在职职工

总人数

 

参加人数

 

参加活动

人数比例

 

交款人数

 

交款标准

100/人)

 

交款总金额

小写:

大写:

以下由省职工服务中心填写

交款时间

 

生效期

       日零时起

        24时止

省职工服务

审核意见

初核

复核

签批

 

 

 










说明:1.此表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晰;

2.单位编号由职工服务中心统一填写;

3. 交表时须附上Excel格式电子版(从福建工会网站http://www.fj12351.cn/文献资料,下载空表)。

4.此表可用A4纸复印。

 

 

附件3

福建省总工会本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人员花名册

 

单位编号:

 

工会名称

(盖章)

 

工会主席签名:      

序号

姓 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

号码

职务(职称)

手机号码

备注

 

 

 

 

 

 

 

 

 

 

 

 

 

 

 

 

 

 

 

 

 

 

 

 

 

 

 

 

 

 

 

 

 

 

 

 

 

 

 

 

 

 

 

 

 

 

 

 

 

 

 

 

 

 

 

 

 

 

 

 

 

 

 

 

 

 

 

 

 

 

 

 

 

 

 

 

 

 

 

 

 

 

 

 

 

 

 

 

 

 

 

 

 

 

 

 

 

 

 

 

 

 

 

 

 

 

 

 

 

 

 

 

 

 

 

 

 

 

 

 

说明:  提交本表请同时附Excel格式电子版(从福建工会网站http://www.fj12351.cn/文献资料,下载空表)

 

 

附件4

福建省总工会本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补助金申请表(表一)

单位编号: 工会名称(盖章):      职工医疗互助补助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就诊医院                         医院等级:

本次住院时间:  年  日至  年 月 

住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人银行帐号:                        开户行名称:

      

经办意见

 

   

主席意见

 

以下由省职工服务中心填写

已补助

 

                  元(¥             

本次住院

总费用

住 院医保

目录内费用

   

统筹支付

补贴金额

 大额医疗费用

补充保险支付

住院净自付

       

     本次补助金额

                       元(¥             

初核

复核

 

会计审核

 

 

审批

 

 

 

 

 










 

福建省总工会本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补助金申请表(表二)

(按病种)

单位编号: 工会名称(盖章):      职工医疗互助补助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就诊医院                          医院等级:

住院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日 

住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人银行帐号:                         开户行名称:

单位经办意

 

工会主席意 见

 

以下由省职工服务中心填写

已补助金额

                         元(¥            

按病种收费管理的

病种费用标准

按病种收费管理的

病种费用标准内

医保统筹支付

按病种收费管理的

病种费用标准内个人负担额

本次补助金额

                           元(¥            

初核

复核

会计审核

审批

 

 

 

 







附件5

福建省总工会职工大病补助申请表

单位编号: 申请单位(工会公章):    大病补助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就诊医院                            医院等级: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人银行帐号:                    开户行名称:

所在

工会

意见

 工会主席(签章):

以下由省职工服务中心填写

已补助金额

                      元(¥              

 

总费用

住院医保目 录 内

  

住院医保目 录 内

统筹支付

住 院医 保

目录内个人

自付 费 用

职工医疗互助累计补助金额

累计净自 

 

省总工会已补助金额

农民工、环卫工人上浮30%

本次补助金额

                   元(¥               

初核

复核

会计审核

审批

 

 

 

 










 

 

 

附件6

 

福建省总工会本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管理委员会名单

 

  任:张彩珍

副主任:聂裔光

  员:邓银行

         

罗宝财

朱毅敏

黄小鹏

 

办公室主任:江 

 

 

 

 

 

 

 

 

 

附件2

福建省总工会关于

进一步深化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国工会十七大确定的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意义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同中华全国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发表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国工会十七大精神,坚持以职工为中心的工作导向,顺应职工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把深化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作为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重要抓手,切实提升职工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的意义

深化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重在解决职工群众看病贵的问题,对于更好地保障职工群众健康权益,弘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精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工会要切实增强全局意识和担当意识,着力完善运行模式、提升保障水平,努力将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打造成党政放心、职工满意、社会认可的金字招牌。

    二、进一步规范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为增强全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一致性、操作性、持续性,各地要坚持“设区市统筹”原则不动摇,规范提升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一)统一设置基础补助项目

在今后的医疗互助活动中,各地必须统一设置基础补助项目。以前互助方案中没有基础补助项目的地区,新一期开始应当调整方案,予以设置。

基础补助项目,是指一个医疗互助周期内对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目录内自付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具体补助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符合条件的自付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的自付部分,扣除医保外费用、项目自付和补助起付线后的费用),给予不低于50%的补助金,补助起付线和最高补助额由各地确定。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按病种收费管理的,对其给予不低于病种费用标准内个人负担额30%的补助金。

暂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工、暂未参加任何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是否纳入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范围,以及相应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决定。

(二)选配其他补助项目

在设置基础补助项目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区可因地制宜设置重大疾病病种补助、女职工特殊病种补助等项目,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三、进一步完善省总工会职工大病补助政策

省总工会在各地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框架下,进一步加大“职工大病补助”补助力度,支持各地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一)提高省总工会职工大病补助标准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已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自201911日起,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以出院发票时间为准),一个互助周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累计净自付费用(医保目录内的累计自付费用,扣除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后的费用)达到5000元以上的,省总工会给予大病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

档次

职工净自付金额

省总工会补助标准

一档

5000元(含)~1万元(含)

1500

二档

1万(不含)~2万元(含)

4500

三档

2万(不含)~3万元(含)

7500

四档

3万(不含)~4万元(含)

15000

五档

4万(不含)~5万元(含)

22000

六档

5万(不含)~8万元(含)

40000

七档

8万(不含)~10万元(含)

60000

八档

10万(不含)~15万元(含)

80000

九档

15万(不含)~20万元(含)

100000

十档

20万元(不含)以上

150000

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按病种收费管理的,病种费用标准内个人净负担费用(个人负担金额扣除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后的费用)各档次、补助标准参照前述十档执行。

对已经享受省总工会大病补助,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仍比较重的职工,有条件的地区可制定配套补助政策,补助标准由设区市总工会决定,所需资金从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

2.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环卫工人

《福建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完善职工医疗互助“大病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闽工办〔201618号)关于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每个档级补助标准再上浮30%的规定、《福建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关爱环卫工人工作的通知》(闽工办〔201756号)关于符合条件的环卫工人每个档级补助标准再上浮30% 的规定仍然执行,同时具备农民工、一线环卫工人身份的职工,“每个档级补助标准再上浮30%”的政策原则上只适用一种身份。

3.其他情形

暂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工、暂未参加任何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不纳入省总工会大病补助范畴。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对纳入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范围的此类职工给予大病补助,所需资金从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

(二)调整省总工会职工大病补助资金下拨方式

各设区市(产业、系统)工会按照《福建省总工会职工大病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见附件)规定,负责对辖内申领省总工会“职工大病补助”的材料进行审批。坚持随报随审和马上就办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结,并从设区市(产业、系统)工会经费中垫付补助金,先行支付给职工个人。各设区市(产业、系统)工会每月向省总工会报备补助金审批发放情况,省总工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补助金审批发放情况进行督查。

省总工会于当年第三季度末、次年的第一季度末,分别根据各设区市总工会、有经办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省级产业工会提交的申请拨付省总工会“职工大病补助”报告,经相关流程后,下拨“职工大病补助”资金。

各地要严格按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职工大病补助”的审批和发放工作,按照权责相统一的原则,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超范围、超标准发放补助金的,超过部分由各审批单位自行负责,造成发放补助金不足额的,审批单位应给予纠正;对因违章违规、工作失职影响大病补助金发放的,要问责有关责任人。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工会经审部门审计。

    四、推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稳健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工会要将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作为全会工作重点内容之一,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主办、各方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坚持群众性、公益性、持续性,经常对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方案进行评估和优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二)强化资金管理。各地要按照缴费义务与保障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合理设计缴费标准、补助项目,控制资金合理结余,防止出现保障不足或过度补偿。当期互助金出现超支时,当地市县工会可从本级工会留成拨缴经费收入中拨补缺口资金,实现资金动态平衡。要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三)创新工作方式。各地要积极探索网上办理、微信办理、APP办理、职工服务站点集中代办等做法,提高便捷服务水平和补助金发放效率,使广大职工切身感受到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带来的实惠和便利。要充分挖掘数据资源,为分析决策提供依据,提高科学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结合互联网+,以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持续宣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让全社会知晓、支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不断夯实品牌形象,吸引更多的职工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积极参加互助活动。

 

附件:福建省总工会职工大病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福建省总工会职工大病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福建省总工会职工大病补助经费规范管理、安全使用、有效运行,根据《福建省县级以上工会对下补助经费管理办法》(闽工〔2017100号)和福建省总工会关于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经费是指省总工会拨付给各设区市(产业、系统)工会,用于补助符合省总工会“职工大病补助”条件职工的资金,补助经费列入省总工会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条  补助对象和标准。补助对象和标准按省总工会“职工大病补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申报程序。符合省总工会“职工大病补助”条件的职工,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并报所在设区市总工会,设区市工会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补助金发放;有经办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省级产业工会应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补助金发放。

第五条  资金发放。对符合省总工会“职工大病补助”条件的职工,各设区市总工会、有经办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省级产业工会完成审批后,在规定工作日内,从设区市(产业、系统)工会经费中先行垫付补助金,并按月向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报备补助金发放情况。职工大病补助资金原则上采用银行卡(存折)转账方式,特殊情况可由职工近亲属代为领取。

各设区市总工会、有经办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省级产业工会于当年910日、次年310日之前分别向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提交申请拨补省总工会“职工大病补助”报告。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经省总工会领导同意后,分别于当年第三季度末、次年第一季度末由省总工会财务资产管理部将资金下拨各设区市总工会、有经办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省级产业工会。

第六条  资金监管。各地要实行首问责任制,及时审批和垫付职工大病补助金,不得无故拖延发放。按照权责相统一的原则,对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超范围、超标准发放补助金的,超过部分由各审批单位自行负责;造成发放补助金不足额的,审批单位应给予纠正。对因违章违规、工作失职影响大病补助金发放的,要问责有关责任人。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挤占挪用的,追回违规所得资金;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工会经审部门审计。

第七条  本办法201911起施行